(2018年2月3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宜宾市摄影家协会(简称宜宾摄协)。
第二条 宜宾市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宜宾市专业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全市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四川省摄影家协会、宜宾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凝聚广大会员和摄影爱好者相互学习、交流技艺、提高摄影艺术水平,出作品,出人才,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宜宾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宜宾市摄影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宜宾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宜宾市摄影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最广泛地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积极推动和支持会员不断提高摄影文化修养和摄影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培养摄影人才,为宜宾摄影事业的繁荣而努力奋斗;
(三)重视和支持区县摄影协会及群众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各区、县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全市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四)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开通摄影作品生产者和广大用户间的渠道,力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添本会机构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摄影事业的繁荣提供物质保障和坚实基础;
(五)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会员和重要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为本协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向中国摄协、省摄协举办的各种重大活动推荐作品、推荐人才;
(六)致力开展摄影行业规范建设和摄影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会员权益保护措施,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著作权和其他权益;
(七)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市文联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宜宾市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市属各区、县、企事业单位摄影团体经申请、履行必要手续,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宜宾市摄影家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属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和外籍在宜工作的人员,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就,拥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一名会员介绍,按程序履行手续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参与由宜宾市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比赛,并在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作品一件,或者入选作品达到四件;
(二)在宜宾市摄影家协会官网发表摄影作品,获得推荐作品达到60件或封面作品达到8件;
(三)在市级以上主流报刊公开发表摄影作品10件,或者发表1000字以上摄影论文一篇;
(四)长期积极参与宜宾市摄影家协会组织工作的热心人士。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予以除名的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或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或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席团会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摄影界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均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人。在开拓和发展我市摄影事业中贡献卓越,德高望重者经推选可担任顾问。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民主管理,主要用于发展事业和日常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